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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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上訴人乙○○
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年訴字第二五四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