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