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5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力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撤銷信託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壹萬壹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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