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5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服刑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查,上揭事實,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法矯司字第0九八0九0七0九二號函暨所附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附卷為證,足堪信實。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