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小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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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314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陳錫鎮

方珮羚

被告 張玉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441元,及自民國97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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