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原告乙○○
丁○○甲○○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住右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零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壹拾萬零叁仟貳佰叁拾元,折合銀元伍佰叁拾陸萬柒仟柒佰肆拾叁元,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玖仟零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叁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零壹元,尚欠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叁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B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