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移調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0號
調解筆錄原告 陳蓓緣 被告 陳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0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450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下午2時2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李正雄朗讀案由
原告陳蓓緣被告陳正明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陳蓓緣被告陳正明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於民國104年1月23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被告承諾不會再對原告施暴。
三、原告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504號家暴傷害刑事告訴。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陳蓓緣被告陳正明調解委員李正雄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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