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37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樓(選任辯護人 游文華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卅日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七五一、三七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廿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廿一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七年六月廿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廿一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