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15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吳玲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樹萱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7年6月10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97年3月1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6月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本件尚未審結,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7年6月1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