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基隆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游文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6年11月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許瀞心法官劉桂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