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經台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以民國六五年霧字第000四二五號收件,民國六十五年一月九日所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原告所有坐落台中縣大里市○○○段六八、七四之一、七六、七七之二、七七
之三、七八地號等土地六筆,嗣其中同段六八地號土地因分割增加同段六八之
二、六八之三地號土地,同段七四之一地號土地因分割增加同段七四之四、七四之七地號土地,同段七六地號土地因分割增加同段七六之一地號土地,同段七七之三地號土地因分割增加同段七七之六地號土地,同段七八地號土地因分割增加同段七八之六地號土地,致原告所有前開土地,由六筆增加為如附表所示十三筆土地(以下稱系爭土地),合先敘明。
㈡緣訴外人 蘇萬來 、 蔡茂林 於民國六十四年五月間,以原告所有系爭土地為被告
設定抵押權,用以擔保其二人向被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並經原台中縣霧峰地政事務所(現已改制為台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以民國六五年霧字第000四二五號收件,於六十五年一月九日完成一百五十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而前開抵押債務之清償日期為六十五年七月七日,迄至八十年七月六日止,已滿十五年,被告對於該擔保債權之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依民法第八百八十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是本件抵押權於八十五年七月六日業已消滅,惟因系爭土地抵押權登記形式仍然存在,被告復遲未塗銷抵押權登記,顯然妨害原告之所有權,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訴請塗銷除去該抵押權登記。
三、證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暨影本十五份。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對於被告為系爭土地之抵押權人,及該抵押債務之清償日期為六十五年七月七日,而迄今被告均未行使債權請求權與抵押權之事實,均不爭執。
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蘇萬來、蔡茂林於六十四年五月間,以原告所有系爭土地為被告設定抵押權,用以擔保其二人向被告借款一百五十萬元,而該抵押債務之清償日期為六十五年七月七日,及被告至今均未行使債權請求權與抵押權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暨影本十五份為證,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使而消滅。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前段及同法第八百八十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抵押債務之清償日期為六十五年七月七日,其時效應自斯日起算,至八十年七月六日止,已滿十五年,對於該抵押債權之請求權,即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時效消滅,又於八十五年七月六日前被告復仍未實行抵押權,則該抵押權即應歸於消滅。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物上請求權之規定,訴請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經台中縣大里地政事務所以民國六五年霧字第000四二五號收件,六十五年一月九日所為一百五十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楊國精~FO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一│台中縣大里市○○○段○○○號土地│├──┼─────────────────────┤│二│台中縣大里市○○○段六八之二地號土地│├──┼─────────────────────┤│三│台中縣大里市○○○段六八之三地號土地│├──┼─────────────────────┤│四│台中縣大里市○○○段七四之一地號土地│├──┼─────────────────────┤│五│台中縣大里市○○○段七四之四地號土地│├──┼─────────────────────┤│六│台中縣大里市○○○段七四之七地號土地│├──┼─────────────────────┤│七│台中縣大里市○○○段○○○號土地│├──┼─────────────────────┤│八│台中縣大里市○○○段七六之一地號土地│├──┼─────────────────────┤│九│台中縣大里市○○○段七七之二地號土地│├──┼─────────────────────┤│十│台中縣大里市○○○段七七之三地號土地│├──┼─────────────────────┤│十一│台中縣大里市○○○段七七之六地號土地│├──┼─────────────────────┤│十二│台中縣大里市○○○段○○○號土地│├──┼─────────────────────┤│十三│台中縣大里市○○○段七八之六地號土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