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