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六О號
原告乙○○○○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鄉○○路○○號法定代理人 吳新松 訴訟代理人 羅美棋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四六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