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二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安治 訴訟代理人 陳勝幸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肆萬陸仟伍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貳仟肆佰捌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貳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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