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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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二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丁字第一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月,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確定。
二、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述二案之判決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日期│年度├─┬───┬───┼─┬───┬───┤│││告││以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案號│││││││││名│刑│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有期│八十九│台灣基隆│本│八十九│八十九│同│同上│八十九│││品│徒刑│年四月│地方法院│院│年度易│年十一│上││年十二│││危│七月│五日至│檢察署八││字第四│月二十│││月二十│││害││同年十│十九年度││一九號│八日│││九日│││防││月五日│毒偵字第│││││││││制│││一一0八│││││││││例│││號││││││││├─┼──┼───┼────┼─┼───┼───┼─┼───┼───┼─┤│同│有期│八十九│基隆地檢│本│八十九│八十九│本│同上│九十年│││上│徒刑│年十月│署八十九│院│年度訴│年十二│院││一月十││││九月│九日至│年度毒偵││字第七│月十四│││七日│││││同月十│字第二二││二九號│日││││││││五日│0五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