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二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保外待產。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