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
四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光碟片壹拾陸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
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規定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