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396號聲請人 何吉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邱宏駿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台端請求事項金額為94,390元,與附表本票總金額不符)。
㈡確認附表2(金額54000元)之票據號碼為何(台端附表記載票號WG204991與狀附本票影本不符)。
㈢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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