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號原告 郭宥玲 被告 魏村榮 上列被告魏村榮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215號),經原告郭宥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5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刑事庭於107年8月9日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定有明文。次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之所謂「管轄法院」,係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至第20條所定就該受移送之民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法院而言。非專指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或同法第511條第1項規定之「該法院民事庭」(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638號、84年度台上字第2692號民事判決、86年度台抗字第129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魏村榮被訴過失致重傷害刑事案件,既經本院刑事庭維持第一審所為魏村榮無罪之判決,駁回公訴人(檢察官)之上訴確定,參照首揭說明,本院刑事庭就原告郭宥玲以魏村榮為「被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部分判決無罪後,循原告之聲請為移送時,即應移送於「管轄法院」。本院刑事庭不察,逕行裁定將之移送於本院民事庭,自有違誤。查,本件被告之住所臺南市○○區○○里○○00○0號及侵權行為地臺南市○○區○○里○○○里產業道路均在「臺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等規定,認其「管轄法院」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黃瑪玲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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