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8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勇州選任辯護人洪世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12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80號、103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3年度偵字第20311號),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暨正本,玆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19至21關於盜領時間、地點欄之「105年」,均應更正為「103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19至21關於盜領時間、地點欄均記載為「105年」,惟依全案卷證、及附表二編號19至21之詐騙方式、時間及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欄可知,前揭記載均顯係為「103年」之誤繕,而應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張嘉芳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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