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45號原告 程維宣
陳曦茹 鄭偉慎 李宜樺 劉永堅 王 昱仁 蘇信名 李庭宏 張韋倫 陳郁宗 許嘉容 楊博智 柯妙芬 許芳嘉 蘇秋汶 鄭玉卿 田君婷 黃品智 李雅芬 蔡丹華 陳聖鈞 蔡承芯 蔡昕芝 曾鈺涵 曾逸君 林鉦諺 朱文青 林怡汶 許宏彰 方慶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 律師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 律師被告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日及同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