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7號原告 徐張清妹
徐銀財 被告玉門堂法定代理人 黃清山 被告 徐相育
徐常選 徐復決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香秀 被告 張漢
張漢山 張惠珠 張漢星 張惠美 張金澤 兼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漢陽 被告張漢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 孫文賓 孫文隆 兼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誠 被告 王泰諭
王麗綺 王紫筠王鳳珠 兼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宥登王和坤 被告 王麗香 上1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律師被告 王黃碧珠
王斯渝 王秀華 王綉治 王雅津 王惠燕 王銜寅 王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二編號1分得面積931地號欄中關於「1430.4」之記載,應更正為「1430.4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孝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