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77號上訴人即被告 利興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翠萍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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