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沛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調偵字第127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蔡沛芸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為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該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 何美蓉 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爰依上揭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件:檢察官107年度調偵字第12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
事實欄
犯罪事實
一、蔡沛芸於民國106年7月28日上午11時1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縣○○鄉○○村村○道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嘉義縣○○鄉○○村○○街○巷○○號前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路況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行駛,適有何美蓉騎乘電動自行車,沿嘉義縣○○鄉○○街○○巷,由西往東方向駛來,閃避不及,2車發生擦撞,致何美蓉受有前胸壁、右側小腿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何美蓉告訴偵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