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4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XU.選任辯護人張運弘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XUANYEN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NGUYENXUANYEN(中文譯名: 阮春安 )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9月4日羈押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審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所涉強盜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為外籍人士,又否認犯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所述與證人 李錦霞 證述之內容不符,復有共犯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華 」之越南籍男子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故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2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海寧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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