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蘭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727號、101年度偵字第17530號、101年度偵字第1830
1號、101年度偵字第20288號、101年度偵字第20289號、10
1年度偵字第20290號、101年度偵字第20291號、101年度偵字第20292號、101年度偵字第20293號、101年度偵字第2029
4號、101年度偵字第20295號、101年度偵字第20296號、10
1年度偵字第20297號、101年度偵字第20298號、101年度偵字第20938號、101年度偵字第202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 周美蘭 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美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江春瑩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