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257號聲請人 黃鎮華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29日所為駁回聲請人關於更正101年2月6日101年度重再字第1號裁定聲請之確定裁定(案號同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三日內補正,該裁定已101年1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12頁)。聲請人逾期迄未遵行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李芳南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吟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