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98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志輝 (SOONCHIHUY)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相對人係外國人,為明其是否仍在我國境內及其確實住、居所,請提出相關文件以釋明之。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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