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 楊梅貴 原告 楊梅雪 原告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志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坤龍 被告 李旺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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