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小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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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小字第86號
原   告  江忠謙
被   告  湯銀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巷○號,有其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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