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4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1340號
原   告  蘇木火
訴訟代理人  蘇永順
       蘇文青
被   告  何淑暖
訴訟代理人  談炎麟
      談虹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依附件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民國一0六年九月十三日北土
技字第一0六三000一三九三號鑑定報告鑑定結果所示方式,
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五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
狀態。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貳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支付浴室修繕費用
新臺幣(下同)19,000元,及精神賠償費用30萬元,合計共
319,000元;嗣於民國106年11月2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更
正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此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核與
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6樓房
屋(下稱6樓房屋)所有權人,原告則為臺北市○○區○○
路○○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因被告所有
6樓房屋之浴室自105年6月起漏水嚴重致原告所有系爭房
屋主臥室浴室天花板持續有污水流下,經原告屢請被告處理
均未獲置理,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系爭房屋主臥室浴室天花板漏水應屬專有部分之
修繕、管理、維護,應由原告自行負擔修繕費用;縱認屬共
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仍應由兩造共同負擔維修費用
;系爭房屋係因原告不當使用致主臥室浴室上方天花板及管
道間之平頂排水管破損而生漏水,非可歸責於被告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四、查原告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被告為6樓房屋之所有權人,
系爭房屋主臥室浴室天花板自105年6月起發生漏水等情,
有系爭房屋漏水照片(卷第4-7、10頁)、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16、25頁)為憑,復為兩造無爭執
(卷第62頁背面),應堪認屬實。至於原告主張被告應負責
將系爭房屋依鑑定報告書所示修復至不漏水狀態,則為被告
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論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
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2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
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
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除非工作物所有人能舉
證證明上開法條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得免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外,因土地上之工作物造成他人之損害,即依法推
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
高法院96年臺上字第48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民法第191
條第1項所謂之土地上之工作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
建築物係其例示。而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水
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屬建築物之成分者,固為建築物之一部
,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10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系爭房屋之主臥室浴室天花板漏水致多處污損,有
原告提出現場照片(卷第5-10頁)為據。經本院委請臺北市
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房屋主臥室浴室天花板漏水原因為鑑定
,該會106年9月13日北土技字第10630001393號鑑定報告
之鑑定結果為:⑴5樓浴室天花板漏水現象應係6樓浴廁水
經由地坪排水孔向下流動,經5樓平頂排水管時,因排水管
有局部破損情形,造成水從破損處向管外滲流,而產生造成
5樓浴室天花板有漏水情形,建議更換5樓浴室平頂排水管
。⑵5樓浴室結構樓版與該排水管交接處四周有明顯的水痕
,應係6樓浴室地坪防水層有局部失效所造成,建議更新6
樓浴室地坪防水層等語,有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6年9月
13日函文(卷第136頁)暨北土技字第10630001393號鑑定
報告書可稽,足認系爭房屋主臥室浴室天花板漏水原因係因
6樓浴廁水經由地坪排水孔向下流動,系爭房屋主臥室浴室
結構樓版與平頂排水管交接處水痕係6樓浴室地坪防水層有
局部失效所所致,而被告既係6樓房屋所有權人,復未能舉
證證明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
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等情形,
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自應就其所有6樓房屋內屬於房屋成分
之浴室地坪防水層局部失效致原告所有系爭房屋主臥室浴室
天花板漏水之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
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
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
之,並負擔其費用;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
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
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
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
第3款、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雖以前
詞置辯,惟查系爭房屋主臥室浴室天花板之漏水原因為被告
所有6樓房屋浴室地坪防水層局部失效致6樓浴廁水經由地
坪排水孔向下流動,業經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如前,足
見系爭房屋漏水原因確係被告專有之6樓房屋浴室地坪防水
層局部失效所致,而非屬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
之管線所致,被告辯稱應由原告全部或共同負擔漏水之修繕
費用云云,洵屬無據。
㈢按我國民法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
為例外,故原則上被害人應請求債務人回復原狀,惟若回復
原狀由債務人為之,對被害人可能緩不濟急或不能符合被害
人之意願時,為期合乎實際需要,並使被害人獲得更周密之
保障,始例外准許被害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以代回復原狀(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980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系爭房屋主臥室浴室天花板漏水修繕方法為:⑴
臺北市○○區○○路○○號5樓房屋主臥室浴室平頂排水管有
局部破損部分,進行排水管更換作業:1.原有5樓浴室原有
天花板已有發霉情形,需進行敲除及運棄;2.使用鋸片將原
有排水管破損區域切除,切除時應保留原排水管預定接合長
度(1.2倍管徑);3.採用PVC排水管及排水接頭,將切除
區域進行更換,接合方式採用二次緊密插入法,並於接合兩
端皆塗上膠合劑;4.施工完成後,應於6樓浴室地坪排水孔
處再進行持續性的沖水測試,檢測排水管是否有無滲漏水情
形;5.新作5樓主臥室浴室天花板;6.以上建議應全面檢查
浴室平頂排水管及經由專業廠商施工。⑵臺北市○○區○○
路○○號6樓浴室地坪更新防水層作業:1.鏟除原有地坪及牆
面磁磚、粉刷層及防水層至原有結構體,並打掃乾淨無灰塵
,牆面鏟除高度至少20公分;2.將結構表面破損或凹凸不平
處,使用彈性水泥砂漿將其修補至平順;3.底漆塗佈:毛刷
或滾輪刷均勻塗佈底漆,水泥地坪有起沙現象時需加強之;
4.PU防水材塗佈:將PU防水材主劑、硬化劑依一定比例充份
均勻攪拌,倒入地坪中,以鋸齒狀鏝刀刮塗以控制用量與厚
度使其均勻平坦,塗佈於落水管處時應向管內延伸10公分以
上;5.防水表面層處理:防水材舖設後經一天(24小時)以
上,始可再施作面層塗佈;6.施工完成24小時後,全面做積
水試驗(試驗時間72小時);7.注意落水頭處之防水施工;
8.以上建議應經專業廠商施工,由專業技師督導施工等情,
有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北土技字第10630001393號鑑定報告
書為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應依上開鑑定報告書
所示方式將系爭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第一審鑑定費240,000元
合計241,220元
備註:原告原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319,000元,因而繳納裁
判費超過前揭金額,嗣因減縮聲明,故超過前揭訴訟
費用部分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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