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調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正亞
上列當事人間價購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
院以96年度板簡救字第18號、96年度簡抗字第39號駁回確定
在案,有各該事件裁定附卷可憑,嗣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二月
十三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