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725號債權人乙○○債務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之依據暨債權債務關係(經查,本院91年度雄簡字第1030號之原告及臺灣屏東地方執行案件之債權人均為 黃裕雲 ,非為本件聲請人乙○○)。
二、請釋明以支付命令請求訴訟費用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
90條以下關於訴訟費用之規定,需另行向法院具狀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非依支付命令之形式來請求)。
三、債務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陳仲偉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權人之聯絡電話。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