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等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電子遊戲機IC板壹塊、現金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賭博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97年度偵字第13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電子遊戲機IC板1塊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賭資現金新臺幣9,910元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本院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晴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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