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附民原告丙○○附民被告甲○○附民被告乙○○附民被告綿豐交通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簡字第6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請求金額龐大),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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