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即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正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甲○○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上情屬實,且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1月1日被告具保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收據各1份、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更字第285號案件送達證書4紙、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4月24日宜檢明正98執834字第5833號函文、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函附拘提報告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紙及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