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即異議人被告即視同丙○○異議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2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6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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