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就本院98年度簡字第407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出席人員:
法官辜漢忠書記官林怡君通譯歐瓊心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到被告甲○○(原名 朱富斌 )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給付方式:被告當庭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經原告當庭點收無訛。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法庭
書記官林怡君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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