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379號聲請人 廖金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546條分別定有明定。法院依此規定,就聲請除權判決及前聲請公示催告所應具備要件之一切事實及證據,均得依職權調查,經調查之結果,如認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之聲請不應准許者,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如請求對公同共有之遺產為處分,其訴訟標的,對於繼承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倘未列繼承人全體為當事人,自屬當事人不適格(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5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前以聲請人之名義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6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然本件依聲請人所陳稱,系爭股票為其父親即第三人 廖志遠 所有,廖志遠已死亡一年多,遺產還沒有分割。因廖志遠之配偶亦已死亡,故廖志遠之繼承人為子女即聲請人、聲請人之哥哥及聲請人之弟弟。因聲請人之弟弟沒有空,故派聲請人為代表聲請除權判決,待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再以股價找補給聲請人之哥哥及弟弟,等於將股票分配予聲請人,以上只是口頭約定,沒有書面等語(見本院卷第15頁),則依聲請人所稱,廖志遠之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有聲請人之哥哥及聲請人之弟弟,且廖志遠之遺產尚未分割,只是預期將來除權判決後將股票分配予聲請人,再由聲請人依股價找補其他繼承人,則在廖志遠之繼承人分割遺產前,廖志遠之遺產(包括系爭股票)為聲請人與其哥哥、弟弟所公同共有。依上開說明,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自應以廖志遠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方屬當事人適格,聲請人僅以聲請人1人為聲請人,聲請就系爭股票為除權判決,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是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宜遙┌────────────────────────────────┐│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334││├──┼────────────┼───────┼──┼──┼──┤│0002│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0003│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0004│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1000││├──┼────────────┼───────┼──┼──┼──┤│0005│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0000-0│1│666││├──┼────────────┼───────┼──┼──┼──┤│0006│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1│1000││├──┼────────────┼───────┼──┼──┼──┤│0007│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1│1000││├──┼────────────┼───────┼──┼──┼──┤│0008│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1│1000││├──┼────────────┼───────┼──┼──┼──┤│0009│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1│1000││├──┼────────────┼───────┼──┼──┼──┤│0010│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1│1000││├──┼────────────┼───────┼──┼──┼──┤│0011│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