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6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6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6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禹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0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禹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微量無法磅秤)之殘渣袋壹個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107年毒偵字第5567號」之記載補充
為「107年度毒偵字第5567號、第6223號、第6591號、第6735號」。
㈡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至1行「嗣因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罪嫌,經警於108年2月14日14時30分許,持搜索票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4樓之居所扣得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微量無法磅秤)之殘渣袋1個及吸食器1組,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㈢證據欄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08年2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
㈣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之持有第二級毒
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竟不知珍惜,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本案犯行,顯見被告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傷害及造成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職業為消防配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殘渣袋1個、吸食器1組,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微量無法磅秤),有上開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及殘渣均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考量執行便利及效益,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外包裝袋1個及吸食器1組,爰一併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筱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2070號被告陳禹翔男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禹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5567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08年1月4日至109年7月3日。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2月13日12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朋友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採尿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禹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135332)。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制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檢察官王筱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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