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952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許暐 杰債務人許 佳峯 債務人 張沁華
一、債務人張沁華、 許佳峯 、 許暐杰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壹仟柒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暐杰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許佳峯、張沁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7筆,金額總計新臺幣361,72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許暐杰自民國108年4月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61,720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許佳峯、張沁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95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沁華、許│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361720│佳峯、許暐│4月04日起│9月25日止│一五│││元│杰├──────┼──────┼───────┤││││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9月26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沁華、許│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61720│佳峯、許暐│5月0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杰│││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