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9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7,761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0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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