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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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0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乙○○逃匿,爰聲請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執行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甲○○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乙○○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拘提報告書2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及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又被告乙○○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1份附卷足憑,被告乙○○顯已逃匿,應無疑義。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並無不符,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