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訴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38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共同指定辯護人 李文平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觸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至96年3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查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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