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62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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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蔡乾順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62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7月10日下午1時5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鎧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鎧安
法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