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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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79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被 告 林國華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國道三號公路南向32公里400公尺處
,位處新北市新店區,有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公務電
話紀錄附卷可稽,已非本院所轄,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
○○區○○路○段○○巷○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存卷可按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宜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為當。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