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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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羅簡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丙○○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丙○○、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漂
流物,各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第2頁被告所犯法
條應為刑法第337條應予更正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條、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