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救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尤婉蓉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 律師
相 對 人 秉煬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上列當事人與 朱明村 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
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
必要,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40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
本院106年度雄補字第1183號),聲請人係遭職業災害之勞
工,因相對人未於到職日為聲請人投保勞工保險,致聲請人
無法請領相關勞工保險給付,又聲請人因本件職業災害無法
工作,迄今均無收入,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
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函、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專用委任狀(附於本院106年度雄補字第1183號卷)等件
以為釋明。又觀諸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內容及所附證據,尚非
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