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小字第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訴訟代理人  李席程
被   告  高志偉
       高約良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旗小字第1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3月15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99年6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5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由被告共同簽發面額叁拾萬元
之本票乙紙、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等件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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