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48號
原   告  何瑞照
       何瑞明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   律師
被   告  張錦豐   住台中市○區○○○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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